物业管理保险之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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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就是以人们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疾病、意外灾害、衰老以及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付给予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的独特性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和工作能力。人身保险金额的给付,不能像财产保险中物质损失的经济补偿,而是对被保险人和他的受益人给予经济帮助,使他们能应付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不幸事故造成经济的困难。
  2保险金额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难有客观标准。在核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等因素而确定,如认为合理而且健康情况合格,就接受承保。
  3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是保险期限长。因为人的工作和健康是不稳定的,为使家庭生活安定,都要求保险保障具有长期性。
  4保险费的不变动性
  在人身保险的实际业务中,一般在初保年份比应缴年份的费率高,而在以后年份比应缴费率低,以初保年份多收之款来弥补以后年份中不足之数,以取得均衡,称为“平准保费法”。
  5保险储金的返还性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又可在保险合同期满时,收回保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
  (三)人身保险的费率
  人身保险的费率厘订的基本原则是,收取的净保费加上利息等于保险人今后应付给的保险金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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